10月21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施建华予以假释的裁定。判决被告人施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同假释之日起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施某曾因犯流氓罪被判无期徒刑,于2009年7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1月17日。然施某仅四个月的时间都按捺不住其犯罪的冲动。2010年7月上旬至同月20日期间,施某在其位于启东市海复镇清虎村的家中及汇龙镇天鼎假日宾馆等地向吸毒人员黄辉6次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克,得人民币7700元。案发后,在毒品交易现场及施某家中查获冰毒9.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建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建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