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隐瞒在通州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逃过一劫,谁知一个多月后,即被通州警方从溧阳监狱押回重审。10月1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人均被加刑三个月。
被告人周某与韩某某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6月17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两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故意隐瞒了于2009年11月11日在通州某浴室共同行窃的事实。法庭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于2009年11月11日驾车来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某浴室,以洗澡为名进入浴室,由被告人韩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周某用自制的插片乘隙打开浴室内的两个衣柜,共窃得人民币2100元。随后,两被告人平分了该赃款。2010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韩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从江苏省溧阳监狱押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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