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之内重新犯罪 不思悔改法官重判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次数:455
“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面对法官的宣判词,潘某并不觉得陌生,因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听法官宣读判决书了。
现年35岁的潘某出生在句容一个农村家庭,由于母亲去世的早,童年时代便蒙上了母爱的阴影。也许是父亲的暴躁性格让小时候的潘某变得更加的叛逆,上到小学四年级后,潘某说什么不肯上学了。辍学在家的潘某经常跟社会上的人混在一起,也沾染上了恶习。1996年,二十出头的潘某曾与他人共同盗窃,并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出狱后的潘某继续与狐朋狗友混在一起,早把教官的话抛在了脑后。2002年10月,潘某又因抢劫罪、抢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11月刑满释放后,本因接受教训的潘某,却又干上了自己的老本行。今年7月的一天夜里,潘某趁工人上班宿舍无人之际,潜入句容开发区某公司宿舍内采取撬门等手段窃得手机、MP3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一千多元。等到潘某再次作案,被公司保安发现准备逃跑时,被当场截住,随即被扭送至辖区派出所。
法律知识链接: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