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村民马某为人帮工建房,结果在建房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悲痛欲绝的家属将房主、雇主、供电公司三者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近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侵权案件。

 

小伙触电身亡

 

马某去世时仅23岁,生前常常在农闲时候在徐州周边干些零活补贴家用,20103月,经李某介绍马某等6人为人建造房屋,并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每日工资及支付方式,随后马某等人来到铜山新区为一房主的平房加建二层楼。谁知开工不久马某在给房屋安装雨搭时不慎被横越屋顶的10KV高压线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各执一词

 

法庭上,三被告都针对马某家属的诉状作出答辩。房主称,造成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供电公司造成的,供电公司没有尽到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供电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雇主李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害人没有电焊资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雇主李某称其只负责盖房子,而马某是在电焊时发生事故的,况且发生事故时自己并不在场,不应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辩称,本案是房主在未经规划部门及电力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盖房,这是违法行为,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审理分明

 

经过大量的调查走访,办案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始末及事故发生地的实地情况,在连续数天的开庭中仔细查看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后得出以下结论:

 

房主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批,违章在高压线下建造房屋,且将房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雇主李某,也没有给施工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李某本身没有相应的资质,又安排没有资质的马某从事电焊等工作,也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及提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标明保护区范围,而被告供电公司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与马某触电死亡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马某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施工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判决四方皆服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触电死亡,是各个原因偶然结合造成的,各被告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人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对损害造成原因力的大小等承担按份责任。遂判决房主、雇主、供电公司各支付原告78千余元。即三被告各应支付原告要求赔偿的1/4

 

宣判后,原告及三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房主、雇主和供电公司都在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判决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