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水法院梁岔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并驳回了刘某要求朱某支付六万元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12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相处不睦,感情不断恶化。2009年底,双方曾私下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朱某欠到刘某人民币六万元。20108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要求朱某支付其六万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婚后双方相处不睦,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刘某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朱某支付欠款六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朱某在该协议书上表明欠刘某六万元,但此六万元并非发生真实的债务往来,现朱某也不愿支付此款,刘某的这一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