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驾驶摩托车行使至句容边城镇某县级公路段时,摩托车突然侧翻在地致其受伤,共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刘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王某在该地段晒玉米自己避让不及导致的,而该地段是县级公路,公路管理处未尽巡查义务,公路管理处和王某应该共同为自己的受伤负责,遂将二者共同告上法院。

 

20109月,句容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刘某当天系酒后驾驶二轮无牌摩托车经过边城某县级公路,在经过王某晒玉米的地段时发生侧翻。对于自己的受伤,刘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故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在道路上晒玉米的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其不能证明自己与刘某的侧翻无因果关系,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公路管理处由于其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巡查义务,故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王某赔偿七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