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全面试点规范化量刑促进量刑规范 避免同罪异罚
作者:李红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次数:286
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于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非法收购他人盗窃所得价值50万余元的电缆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李某表示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涉案款项。经公诉人建议,并征得李某同意,法庭决定对该案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庭审中,基于被告人认罪,法庭将定罪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首先组织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与辩论,后重点对量刑事实进行调查与辩论。通过对犯罪事实的调查与辩论,李某涉案犯罪数额应是49万元余。在针对如何量刑问题时,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见。
在发表量刑建议时,公诉人提出,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何谓“情节严重”,刑法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量刑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较为混乱。现在有了省实施细则,适用起来就方便了。本案中,李某涉案数额不足50万元,非法收购的次数未及10次,均不达情节严重标准,亦无其他严重情节,属于情节一般,建议对其在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自愿认罪,缴纳涉案款项,请求从轻处罚。
最终,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当庭表示服判,公诉人对该判决也予以认可。
在庭后的交流会上,与会人员表示,法院在庭审中纳入量刑程序,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区分法庭调查重点,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增加了量刑的透明度,既有利于被告人服判,减少上诉、抗诉率,又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同罪异罚现象的出现,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可行性,值得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