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时的我,看过很多讲述西方司法制度的影片,对那种庭辩中的争锋相对和法庭外的智慧对峙颇为神往。那时候,觉得西方的司法制度,因为有法官和律师,而变得极富有吸引力;那时候,觉得正义是可以触摸的真实,在艺术手法的渲染下,多数人为正义镀上光芒并深深颔首。

 

之后学习了法律,才知道艺术与法律可以共融,但并不等同。法系,体制,文化,很多因素决定了正义观的差异,也导致了审判制度的差异。是故,我们的法官和律师不能将法律演绎的赋予美感。虽然遗憾,但我并不悲观,一则我不是一名偏执的唯美论者,二则我认为艺术只是一种形式,并不是只有以这种方式勾勒出的正义才是正义。正义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朴素观点,也有实在法中的规则定位。审慎的去理解它,我们也就可以理性的看待称之为艺术的正义和略显刻板、公式化的正义了。

 

就梅尔温·贝利这篇辩护词为例,它毫无疑问的应当被归于称之为艺术的正义那一类。我们看到,它其中所强调的正义,是一种充满感情色彩的正义,以带有亲和力的合理假设,以重复渲染生活常态的方式,以带有宗教审判意味的信仰压力来强化听者的心理认同感,从而涌动起听者的原始正义感,即对美好事物的被摧毁有着无限遗憾和怅然,从而产生一种同情和保护弱小,并惩治罪魁祸首的使命感。生命权,在这篇辩护词中,是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它已在自然法意义上的升华为上帝的馈赠,同样的,它的消逝,也被认为是创始者的不忍。因此,巨额的赔付在这里理所应当。这一切似乎水到渠成,自然到天经地义。

 

但透过这篇辩护词,我们会发现,辩护艺术所存在的问题。一是正义的实现对人的倚仗过高,即辩护者的能力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庭辩的成败,辩护者个人的魅力和策略将关系到案件的最终认定。换言之,诉讼能力的不对等会使得正义的结论有所不同。二是辩论艺术可能带来制裁结果的不可预测性。犯错者无法预计赔付的范围和标准,因为在辩论艺术中,人的生命价值崇高而值得敬畏,赔付多少都是可能的,所以犯错者无法提前预估出行为后果的程度。三是正义有演化为“多数人暴政”的倾向性,也就是说,正义可能会变成劫富济贫的工具,而缺乏必要的衡量标尺。假设这里的肇事者贫困不堪,他仅靠运送货物来抚养病重的妻子和几个孩子;他之所以没有刹住车子是因为他加班了几夜之后回到家中,又发现了妻子的病势加重,正在送她赶往医院……假设这里的受害者不是一个天真无邪的孩童,而是一个无恶不作、欺侮同学的少年恶霸,他之所以横穿马路是因为他偷拿了隔壁邻居的物品正在被追赶……他也以为整个世界都会静静的等待他,他的母亲也会因他的消逝而悲恸不已,但是,裁判的结果是否因此而存在巨大悬殊呢?我承认这种个案的分析是美国司法的魅力。可是,它也确实可能导致技巧淹没原则,情感代替尺度的情况发生。当一种辩护技术过于富有表现力,并带有功利色彩时,我会认为:它有艺术的华美躯壳,却未必服从于理性正义。

 

而相比之下,略显刻板、公式化的正义形式虽缺乏表现的张力,却也有其特点所在。对于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我们会根据情节来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按照明示的标准上下浮动赔偿金额。虽然处理起来很程式化,看似没有人情味,却使得当事人双方均有可期待的预测力,也大大节省了司法效率。这种规则本身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标准化、形式化了的正义也应当被视为正义,并有其积极地意义在里面。

 

我之所以这样说,就是想指出两种庭审规则也是各有优劣,我们可以欣赏和借鉴,但不用妄自菲薄。现在的科技手段和通讯设施,为我们打开了一窥世界全貌的契机,我们更应该学无止境,在辨证思索中找寻更为妥当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