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涟水法院受理的的保险合同案件逐年增加,且呈现判决比例高、保险公司败诉比例高的“两高”特点。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2008年判决17件,保险公司败诉14件,败诉率为82.4%2009年判决23件,保险公司无一胜诉,败诉率为100%20101-9月份判决24件,保险公司败诉23件,败诉率为95.8%

 

一、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在争议条款解释中处于不利地位。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此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要为约定不明的后果埋单。

 

(二)履行告知手续不完善。《保险法》规定:对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或保险代理人在承保过程中很少对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即使确有过相关的口头说明,也难以举证。因而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往往“以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为由,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三)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一方面,我国保险代理人门槛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唯保单业绩论的业务考核机制,导致保险代理人在利益驱动下丧失职业道德,误导投保人,最终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全额埋单的现象。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合同要明确、易懂。免责条款单列,明确保险公司告知义务的履行要求。同时,保险合同条款要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使投保人更容易理解合同内容,减少投保人异议,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

 

(二)强化对业务员的培训。提高保险代理人法律意识及业务素质。经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真正把保险合同当作经济合同来签订。保险公司改变单纯依据保单业绩的考核体系,将其综合素质纳入评价指标,引导代理人规范开展业务。

 

(三)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公司要建立代理人诚信档案,避免代理人欺诈获利。加强对保险合同的审查力度,严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续,完善签发保险单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内部手续制度,减少不规范合同的产生。

 

(四)保监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保监会要加大对不规范或违规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处罚力度,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加以规范指导,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和存疑、显失公平条款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