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媒体监督对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

 

1、媒体时常为了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而在案件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使用倾向性语言对案件事实加以评论,不仅易使当事人遭受名誉上的侵害,也给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制造巨大压力与不便,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给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了影响。

 

2、媒体在报道中常常冠以学者评论专家评论律师说法之类的权威评价,以引导舆论的价值取向。一旦案件审判结果与其刊载的权威评价相佐,公众在其舆论误导下就容易对法院的司法权威产生怀疑。

 

3、有的媒体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对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新闻批评。有的以片面的庭审报道追求新闻效果,社会舆论和公众看法容易受到误导;有的不恰当地评论法官或法院,甚至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仅凭推断或猜想就对法官裁判案件的公正性进行评论。这种不当干预司法,导致媒体审判的倾向在现代交流平台顺畅的网络时代尤为明显。

 

二、法院加强与媒体互动维护司法权威的对策

 

1、以积极的宣传方针保障媒体的发言权。为消除一些媒体主观臆断式的报道,法院要充分重视媒体的新闻报道工作,积极争取舆论宣传的主动权。以积极的媒体报道方式表明法院主动维护民众知情权、接受舆论监督的态度,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通过报道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2、以融洽的外部沟通完善与媒体和公众的交流机制。法院与媒体间融洽的外部沟通,是法院为媒体提供新闻报道信息的最有效途径。法院积极主动的沟通可将其想要正面宣传的内容有的放矢地在媒体上加以宣传。通过与媒体间的良好沟通,能使媒体感到被认真对待并可将法制知识以可靠的方式传递出去,可以增进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而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信息。故可具体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报道以及报道的内容。同时,以司法活动信息的适时发布,使媒体和公众及时地了解案件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为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提供平台,避免其因对真相的半知半解所导致的猜测性主观报道。

 

3、以快速的应急对策回应媒体的负面报道。一旦出现媒体的不实报道,法院要以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力地对其予以反驳与澄清,通过客观的正面宣传等形式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案件及其他司法事务的处理进展情况,以削弱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不良影响。同时通过完善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的具体制度,以充分的司法信息公开稀释媒体个案报道追求猎奇和渲染炒作的功能。

 

4、以有效的内部规范保障司法权威。面对法治社会中无处不在的媒体,可适当增加法院的宣传力量,由专职宣传人员对宣传案件在政治与法律上进行把握。同时应注重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交流与判决释疑工作,并引导媒体树立无罪推定、尊重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权利等法律意识。法官可通过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其对媒体报道的重视程度以及与媒体交流的能力与技巧,从而使其善于面对媒体及其报道,以公正的审判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表明自己的观点。当然,法院工作人员尤其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和媒体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以避免个别媒体有失偏颇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