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仲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3212010分许,陈某醉酒后驾驶未定期年检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启东市吕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决心路口南侧路段时,为避让右方来车,行至中心线东侧,与沿吕新线由南向北由沈某醉酒后驾驶的苏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人均跌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甲状软骨、右侧多发肋骨、左侧股骨、左侧髌骨等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430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仲新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