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因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对财产在离婚纠纷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妻子向丈夫索要婚前财产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黄某与丈夫刘某于2007410结婚,刘某于200915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612判决原、被告之婚姻准予离异。由于黄某未到庭,故该判决中未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处理。后妻子向丈夫索要陪嫁财产未果,遂诉讼来院。

 

在婚前,妻子个人陪嫁财产有格兰仕50LW空调1台、洗衣机1台、红航天冰箱1台、微波炉1台、奔腾落地饮水机1台,20管太阳能热水器1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具的购物的收款收据为原告收执,且收据上载明的时间在双方结婚之前,被告提出收款收据上的财产系自已购买,尚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该收据收据上载明的财产为原告的婚前赔嫁财产。遂作出被告婚前财产格兰仕50LW空调1台、洗衣机1台、红航天冰箱1台、微波炉1台、奔腾落地饮水机1台,20管太阳能热水器1台,归原告黄某所有,限被告刘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