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在大力开展化解涉诉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联系,做好涉少案件,促进社会化和谐。近日,该院成功调解一起藏民游商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原告边木姐系四川省黑水县洛多乡洛多村人,其与同乡藏民十余人在徐州以卖藏刀为生,20091224被告刘周驾驶车辆行驶时,致原告边木姐受伤,事故发生后,其同乡十余人多次去徐州市宗教事务管理局要求帮助,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认为其在正常行驶情况下原告突然从道路中的隔离花坛中冲出欲横过道路,导致事故发生,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路途遥远,在徐州居住治疗鉴定诉讼不便,随机与鉴定机构协调,尽快为原告边木姐做鉴定,方便边木姐尽早回家休养。考虑到双方对事故认定、赔偿数额均有异议,语言沟通又有障碍的实际情况,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考虑原告生活困难,居住的藏族聚居地区交通不便,治疗条件简陋、而又无法在徐州继续治疗的现实窘境,最终,被告同意放弃对事故责任的异议,并愿意适当多予补偿。同时,为减轻原告负担,避免原告因二次治疗结束后再行诉讼的往返奔波,经承办法官悉心与被告调解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在二次治疗并未发生,无相关医疗费用发票、不能报险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二次治疗费用,最终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