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开展能动司法,把调解作为处理滩涂围垦开发工程所涉案件的基本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优势,创新调解方法。近日,成功审结如东养殖有限公司滩涂围垦开发工程案。

 

200811,被告如东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开发利用、共同收益被告公司现有的位于海安北凌新闸东侧、凌洋海堤外侧的5453.43亩滩涂,为完成滩涂的外围海堤土方工程、开挖养殖池塘等工程,被告张某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宋某,原告宋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且按时交付了工程。被告张某于2008年至2009年间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张某仍欠原告工程款5242753.4元,被告张某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于20107月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院判令被告如东养殖有限公司、张某给付原告工程款5242753.4元及利息279394.33元。庭审中,被告公司抗辩其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矛盾较大。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官数次电话调解、当面调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有所缓和,本着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解释法律,使当事人理解法律,明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引导他们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此案的审理,既确保原告及时回笼了部分工程资金,也给予被告一定期限的履行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法院工作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结束,真正做到案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