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用途不相符 返还租金获支持
作者:陈勇 董士玲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次数:341
因经营需要,需租厂房,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租赁物达不到经营需要,承租者无法经营的情况遂将机械设备运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孙某在某工业园区有闲置厂房及宿舍5间、食堂、厕所等设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依法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被告租赁厂房给原告生产经营,其提供租赁物应当包括电力配置设施,并且应当符合原告生产经营的要求。现被告提供的厂房中配套电力设施不能满足原告的生产要求,原告请求增加电力设施配置未果,原告无法生产经营,遂搬离租赁厂房,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万元租金,对于原告已经租用厂房1个月余的租金应当予以扣减。遂作出了被告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租金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