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评审团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刘瑞祥 刘志超 发布时间:2010-10-20 浏览次数:1107
今年以来,盱眙县法院探索新时期公正司法、和谐审判的新模式,在全省法院率先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的目的及意义
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司法民主关切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愿望和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人民评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人民性的本质属性,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途径。
第二,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内在需要。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群众诉求不断增多,司法难度日益加大,这对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使来源于群众、最贴近群众的人民评审员参与司法,有利于在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架起联系和沟通的桥梁,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有利于形成法官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的优势互补,实现“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好地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从而更有效的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第三,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必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和基础。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和法官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自律,审慎裁判,以公正保障权威;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和法官更好地转变司法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用广大人民群众“看得懂、信得过”的司法方式审理案件、处理问题,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通过人民评审员身份的特殊性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威信,使案件审理赢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法院宣传工作,增强审判公开性,消除一些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裁判的猜疑或者误解,从而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第四,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是改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设计不完整以及客观条件制约,有的实际上已经变相成为“编外法官”;有的人民陪审员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易使陪审合议制度流于形式。人民评审团制度的设立,能有效弥补人民陪审员数量少、来源窄、代表性不够广泛、作用难以发挥等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人民评审团可以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人民评审团成员从先期建立的人民评审团人选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判决一旦作出,评审团即告解散。评审团组成具有开放性、临时性、随机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
二、人民评审员的职能及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群体性利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等重大、复杂案件时,由人民法院决定或当事人申请由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人组成人民评审团参加庭审,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充分评判并由审判组织参考吸纳,人民评审员的意见对裁判结果有着重大影响。因此,要注重充分发挥人民评审员的职能和作用。
一是发挥人民评审员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重要作用。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评审团成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处理意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团书面意见。人民评审团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有着质的区别,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量刑。而人民评审团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及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讨论并发表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参考。对人民评审团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形成的多数意见或全体成员的一致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如果评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合议庭不能简单下判,需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是发挥人民评审员有效解决涉诉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人民评审员来自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社会威信高,亲和力强。在充分保障人民评审员评审权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人民评审员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发挥人民评审员在强化公正廉洁司法中的监督作用。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是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发挥人民评审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形成人民评审员与法官的相互监督制约,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听取人民评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三、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的初步实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今年初,该院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判中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的意见》,把做好人民评审员工作作为法院创新、创优、创特色的重要内容,纳入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狠抓落实,不断完善。及时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人民评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得到了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蔡敦成同志的充分肯定,他在该院报送的《关于在审判中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的报告》中批示:很有新意,县委积极支持。必要时县委常委会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和参与此项司法制度的创新,努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取得一定成效。
二是加强人民评审员队伍建设。
三是保障人民评审员依法行使职权。人民评审团由人民法院聘请的人民评审员组成,每次从人民评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9至13人参加庭审。审判庭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评审团成员参与庭审。庭审中,人民评审团成员对案件如有疑问需对当事人或证人发问,可以书面写出所提的问题,举手示意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休庭后,人民评审团会议由全体成员自行推选或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团长主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进行讨论,形成人民评审团书面意见。合议庭也可以就特定问题充分听取人民评审团意见。
四是完善人民评审员工作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人民评审员工作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地界定人民评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方式、具体程序,切实增强人民评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把人民评审员参与审判情况纳入法院各业务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积极探索科学考评人民评审员的方法,努力形成有效推动人民评审员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是人民评审团参与裁判的典型案例。
试行人民评审团制度,是一项新的探索,实践中必然会出现许多困难和困惑,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认真总结完善,才能不断推动人民评审团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