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行为的认定

 

对于贩卖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从语义上看,贩卖一词包含获取利润的主观意图在里面。也就是说贩卖是以牟利为目的。以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则在购买行为结束后,继续交易的行为就此停止。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罪,而在涉及毒品犯罪中,规定了贩卖毒品罪。《刑法》在定义罪名时,也是将“买卖”与“贩卖”是严格区分的。在买卖型犯罪中,买与卖是并立的,买与卖单独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在贩卖型犯罪中,着重强调卖。贩卖是指买进货物后再卖出的行为,那么,贩卖毒品行为是否必须有出卖行为?刑法设立贩卖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毒品在社会流通的行为,贩卖毒品对法益的侵害来看,带有牟利目的的购买后,注定会想方设法地把毒品卖出去,将积极继续地促进相关毒品犯罪行为的进行。只要购买成功就达到了实然的危害社会有机体公共健康的法益危害。贩卖毒品不要求有卖出行为,那么是否要求必须有买进行为呢?从刑法的体系解释来看,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里将收买、贩卖放在一起,说明贩卖一词可以包含单纯出卖的行为。

 

对贩卖行为的理解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买进毒品又卖出的行为。二是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行为。三是没有买进行为,而仅有卖出毒品的行为。对于第一种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形很容易理解。对于第二种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要以出卖为目的,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的行为并不够成犯罪,以自己吸食为目的,大量购买毒品的行为则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第三种情况,贩卖毒品罪不以买为前提,如抢劫、盗窃、捡拾的毒品再销售的行为都可以定贩卖毒品罪。

 

二、刑事政策对认定对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的影响

 

刑事政策指防止犯罪的对策。刑事政策是一种公共政策,体现和反映国家立法的价值取向,其直接目的也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具体犯罪案件是很难区分究竟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而且就某些犯罪案件而言,如果一定要对其进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可以根据立法意图,综合考察案件情况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往的做法对其语义认定,这其实就是刑事政策因素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国家基于具体刑事政策的考虑,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实现其所希望的法治状态,往往都会根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适用刑罚或相关措施。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罚。

 

目前,我国境内毒品犯罪呈多发态势,必须严厉打击,遏制涉毒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是一种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要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完成了有偿转让的行为将毒品顺利地卖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毒品,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没有完成,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问题上,以严厉惩罚犯罪为原则,在出现争议时,认定为既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于20089月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讲指出“……在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应当以有利于严厉惩罚犯罪为原则。具体判定时如产生争议、把握不准的,应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均是按照上述讲话确定的标准来认定既未遂的。如江苏某基层法院审理的陈某贩卖毒品案件,陈某从上海购买毒品后准备回出卖,在返还甲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79.8,被以贩卖毒品既遂判决有期徒刑15年。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未实际的交付毒品,也构成既遂。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居间介绍买卖行为的认定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指居间人自身不拥有毒品,也不向他人购买毒品,而是在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传递信息、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居间买卖行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为他人出卖毒品而介绍买主;二是为买方介绍卖主,为卖方介绍买主。三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对于第一种情况,居间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其帮忙联系买家的行为,促成了卖方将毒品出售出去,卖家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居间人是共犯。从对第一种情况的分析来看,第二种情况下的居间人当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第三种情况,有观点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明知购毒人以贩毒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人构成贩毒罪共犯。二是帮助出于购毒人自己吸食目的居间介绍购买少量毒品的行为(如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是吸毒者购买毒品数量大,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为其联系介绍购买毒品的居间人可以构成同罪。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在第三种情况下,对于出卖者而言,居间人的帮助行为成就了出卖者出售毒品的目的,出卖者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人理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上述三种情况的讨论,可以看出,只要买卖双方的一方构成贩卖毒品罪,则居间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这也完全符合在毒品犯罪的认定上,严格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