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句容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因盗窃他人财物时患有精神疾病而被法官从轻判决的案件。

 

今年28岁的王某系外地来句打工人员,从小性格内向,不善言语。由于家庭条件较差,初中便辍学在外打工。外面美好的世界与自身的尴尬处境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得王某的内心变得自闭起来。再加上工作的不顺心,领导的责骂,同事的嘲笑,王某始终没有走出自卑的阴影。 20105月,为了改变自己的性格,王某来到句容某服装厂打工,然而工作环境的改变并没有让王某走出抑郁的困境,反而变得更加严重。

 

经法官审理查明,2010620的下午,被告人王某来到句容远房表姐家中做客,寒暄之后便独自一人来到表姐的卧室里玩起了电脑游戏。当他看到桌上有一把钥匙便试着打开了其中的一个抽屉,发现里面有很多足金的首饰,王某一把抓进了自己的口袋。半个小时后,王某趁表姐不注意从家中不辞而别。直到第二天上午,表姐准备整理抽屉东西时才发现一共价值八千多元的首饰不翼而飞,便怀疑王某所为,于是立马报警。当民警找到王某时,王某很平静的向警方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20107月,经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系心境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014,经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