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事先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正在伺机抢劫时,被民警发现,两人交代了欲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与王某系安徽老乡,二人一同到徐州来打工,因工作无着两人遂商量一起抢劫。201045日凌晨3,两人携带事前准备好的西瓜刀、口罩等作案工具至本市中山北路荆南小区对面路西侧的人行道上,伺机对过往的行人实施抢劫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发现,经盘问后二人交待了准备工具欲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与王某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王某系犯罪预备且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