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债权转让后未过户 交易后57万税务谁担责
作者:李宁倩 周优育 发布时间:2010-10-20 浏览次数:546
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图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银行57万元。
无锡某银行于2000年将远途公司法人股30万股债权转让给了南京中程公司,该公司又于2006年将该债权转让于图润公司。转让时,图润公司向银行方面承诺将自行承担股票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2007年,银行方面按图润公司指示进行股票抛售后,将全部所得划付该公司。2009年国税局在专项检查中要求对该项交易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57万元,银行方面在多次要求图润公司缴纳未果后,向国税局缴纳了上述款项,因图润公司至今未将该款项归还,银行方面遂将其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图润公司辩称该债权已于2000年由银行转让给中程公司,且在中程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其至抛售期间,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征税主体不应是银行,银行方属于自愿交纳该笔款项,因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权虽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但其所有权已实际转让给了图润公司,银行方面按所有权人即图润公司的指示进行了股票抛售操作,并按约定将所得全部款项划付该公司并无不妥,且该公司承诺承担该股票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故该公司因依法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将应缴税款划付银行。因图润公司未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产生的滞纳金也因由其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图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银行方面57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