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四举措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
作者:刘尊会 邵海林 发布时间:2010-10-20 浏览次数:265
丰县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针对案件特点,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1至10月,共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1017件,调解结案698件,调解率为68.7%,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622件,自动履行率达61..2%,同期相比上升20.66%。取得了案件调解率高和自动履行率高的良好效果。
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在立案阶段,注意提醒原告了解被告财产状况,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影响到案件履行;案件进入调解或者审理阶段后,要求法官做到辩法析理,从情、理、法方面释明各方责任,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同时在民事调解文书中使用担保条款,以督促义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对调解履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制作履行情况明细表,法官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的履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将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当事人,对有能力即时履行的,督促当事人当庭兑现;对于不能即时履行的,承办法官要对当事人进行跟踪督促,将调解后续工作延伸至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由承办法官适时地进行善意提示,通知义务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社会关系基础较好,为此主动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由其出面做说服教育工作,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对达成调解协议到期不履行的,与当事人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联系,将法律文书张贴至公告栏中,利用群众舆论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
完善法院内部激励考评机制。改变以往只注重调解率的考评方式,案件质量考核中既要考核调解率,也要考核调解结案后的自动履行率,对调解并自动履行的,纳入年终考核档案,作为评判“办案能手”的考量依据之一,充分调动干警做好调解协议兑现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抓好调解结案后的兑现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