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三项风险提示”彰显司法为民
作者:程艳红 发布时间:2010-10-20 浏览次数:344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睢宁法院推出了“三项风险提示”,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减轻群众诉累,赢得了一致好评。
“诉讼风险提示”。即在立案时告知由原告预交诉讼费,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与未支持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诉讼费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支付令风险提示”。针对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致使支付令失效的,申请人所交的申请费法院不予退还的特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支付令案件的申请费是“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就大大增加了支付令的费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支付令案件,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会加大。因此在支付令风险提示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要盲目使用这项权利,尽可能的利用其他维权途径进行解决,避免由于申请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执行风险提示”。即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按申请执行人须知中相应条款办理,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执行阶段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相关线索,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该提示对于推行执行公开,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