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部分无效 非法诉求依法被驳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12-10-09 浏览次数:349
1997年,曹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于当年7月登记结婚。二人经过十一年的钢婚考验,可最后还是因为感情破裂,于2008年10月经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是一件好聚好散的平常事,却没有像平常那样得以彻底解决。而事由则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在协议书中约定:徐某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曹某200元直至曹某再婚为止。后徐某于2009年再婚,但是其并未按照协议之约定每月给付曹某200元。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曹某于今年7月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通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以离婚登记为条件签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其中原告曹某提出被告徐某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其200元直至曹某再婚为止的内容,该内容以再婚为给付或不给付的条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关,原告离婚时也不存在生活困难需扶助的情形,该债的形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原告提出此项请求属附条件为被告再婚时给付,限制被告婚姻自由,违背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该民事行为实属无效。通州法院日前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