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非法占有该财产并变卖,最终触犯刑法而被判刑。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判处潘某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江苏省南通某公司因拖欠朱某等人欠款及货款,朱某等人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价值人民币900900元的番茄酱进行查封扣押。其后,作为该江苏省南通某公司另一债权人的潘某,明知该批番茄酱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在未经如东县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被查封扣押的番茄酱变卖,并将变卖的货款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鉴于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述:目前有些债权人急于实现自己的债权,不惜使用非法的手段,最终导致其行为触犯刑法,非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要为其自己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来索取。

 

本案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