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是泗洪县朱湖镇村民,因为孩子尚小需要照顾,夫妻俩平日里就在家侍候点责任田,农闲时就在县城或住地附近打点零工。刘家的孩子也很争气,两年前考上了县城一所重点中学,刘家为之欢欣鼓舞,一家人高兴之后又为孩子的生活犯了愁,夫妻俩商议之后,决定到县城在孩子学校的附近租房继续照看孩子上学。没费多少工夫,他们就在青阳镇一居民点租下了李敬家的两间房子,刘震在城里还找到一家公司给人家跑跑运输,家属给孩子做饭洗衣干点家务,刘家与房东和睦相处,相互照应,两年多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灾祸从天降

 

2010年春节过后,为让儿子、媳妇多些时间挣钱支持孙子上学,刘震的母亲来到城里担负起了给孩子做饭洗衣等家务活。310下午,李敬正在家看电视,忽然听到一声异响,并伴有玻璃破碎的声音。李敬抬头向外一看,院子里用于采光的玻璃坏了个大洞,再一看地下,一个老太连人带被子摔在院子中间。老太太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李敬看情况紧急,立刻拨打了120”。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是还是没有挽回老太太的生命。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认定老太太系意外身亡。

 

双方上公堂

 

刘家兄弟三人安葬了母亲后,找李敬要求赔偿,双方没有达成协议。512,三原告一纸诉状将李敬告上法院,诉称:被告李敬家房屋系三合院,即正房三间,东西偏房平房各两间,中间院子用水泥板封闭起来,水泥板中间约1.5平方米用玻璃封闭起来用于采光,原告刘震在租赁被告李敬家房屋期间,三原告的母亲到原告刘震家居住,2010310日下午到平房上拿晾晒被子时,不慎因踩到房顶的采光玻璃从上面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在院顶封闭的采光玻璃周围未设置任何防护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请求判令被告李敬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95967.81元。

 

李敬辩称,我家主房顶部有专门的一处宽约13米长约10的晾晒平台,而老太太却越过高约1.2的石墙,爬上水泥板晾晒衣物,老太太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我没有过错。

 

死者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310日下午,老太太到平房顶上拿晾晒被子时,其不慎因踩到房顶的采光玻璃而从上面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医疗费6062.31元。被告李敬家房屋系三合院,即正房三间,东西偏方平房各两间,中间院子用水泥板封闭起来,水泥板中间约1.5平方米用玻璃封闭起来用于采光,被告家主房顶部有一处宽约1.3长约10的晾晒平台,从1楼至2楼可直接上去,楼梯并不直接通向密封水泥板顶部。

 

泗洪法院认为,原告刘震在租赁被告李敬家房屋时,李敬作为房主对租房户提供了专门晾晒衣物场所,三原告母亲在其子租赁的房屋晾晒衣物时,擅自越过高约1.2的楼梯外墙,爬上平房顶部水泥板晾晒衣服,不慎因踩到房顶的采光玻璃而摔下死亡,其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敬作为房屋租赁方,对其租赁的房屋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被告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且平房顶采光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对陈老太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陈老太的死亡宜承担5%的赔偿责任。日前,泗洪县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敬赔偿原告刘震等三原告8298.39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天窗虽然有1.2的外墙隔离,但并不是一般不可逾越。老太60多岁了,越过楼梯外墙,晾晒衣物时踩到房顶的采光玻璃而摔下死亡,说明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原告没有尽到加强安全防护和危险告知义务,因而,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