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反映私家车租赁合同风险大应引起重视
作者:朱广伟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1131
铜山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急剧攀升,一些车主把私家车放在租赁公司用于出租谋利,从而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诉诸法院。该院通过分析近三年来的汽车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认为私家车租赁风险大,矛盾纠纷难化解,汽车租赁业亟需规范整顿。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是租车人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的风险。汽车作为典型的动产,决定了在汽车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实际控制车辆,承租人恶意将承租的汽车低价转卖给第三方后以获得出让金,导致出租人“财车两空”,诉讼维权也会因被告逃脱而变得艰难。
二是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第三方的风险。在汽车租赁期间,存在着承租人恶意将承租车辆抵押给第三方的风险。为了让车主或租赁公司找不到车辆,承租人往往会拆除或故意毁坏车辆GPS定位系统。
三是承租人将车辆典当的风险。在汽车租赁期间,存在着承租人恶意将承租车辆典当的风险。虽然无法过户,但是有些典当行仍然愿意冒风险以获得高额利润。
四是承租人把租赁的汽车用于犯罪,车辆被公安机关作为物证扣留的风险。虽然公安机关会在案件侦查结束的时候归还车主,但是由于车辆被用于犯罪往往导致车辆损毁,而且由于侦破案件可能时间较长还会影响车主的租金收入。
五是因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出租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登记车主系出租人,所以车祸中的受害者往往把肇事者(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起告上法庭,如果出租人未能尽到审慎审查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那么往往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制定系统完备的租赁法律法规。有关租赁的立法滞后,只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一些简单的规定,应制定规范租赁合同当事人统一行为准则,解决租车人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二是整顿汽车租赁市场,提高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由于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太低导致汽车租赁公司参差不齐,一些租赁公司缺少必要的识别租车人身份信息的能力,以致一些人得以用伪造的身份证蒙混过关。另外,由于准入门槛太低,所以汽车租赁公司数量庞杂,多数公司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风险最终的承担者往往是车主本人。通过整顿汽车租赁市场可以培育一批规模较大、抗风险能力强、信誉好的汽车租赁公司,充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三是建立全国性的汽车租赁业协会,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一个交流平台。汽车租赁业如果能够建立类似保险业协会的组织,必将给各大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一个好的交流平台,也有助于汽车租赁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同时有利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服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