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司法真情挽救失足青少年
作者:盛茂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439
10月15日,连云港中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上诉案件期间,针对两名上诉人均有立功表现,对小力、小东两名犯罪情节轻微的上诉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当得知自己可以离开看守所、免予刑事处罚时,他们澄澈的眼神流露出重获自由时的惊喜。宣判后,该院在第一时间组织了一系列释法说明和帮教活动,以切实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原来,在今年1月18日早上被告人小力、小东伙同他人,在赣榆县金山镇某村村西的十字路口处,拦截上学路过该处的金山初中学生7名学生,采取拳打脚踢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劫得人民币共计100余元,并致其中一名学生右手拇指轻微伤。归案后,小力和小东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罪,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判处小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两名上诉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为了充分体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宗旨,遵循“使判处的刑罚既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原则。在二审过程中,了解到上诉人小力生活在单亲家庭,缺少母爱,其父对子女管教能力欠缺,在读初中中途辍学后在家无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上违法道路。小东读初中中途辍学后在家无业,其父母疏于管教,由于交友不慎,自控力差而走上违法道路。更重要的是两名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有新的立功表现,故对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的小力和小东依法免除处罚。
为了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对失足少年跟踪帮教适度延伸,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放大审判效果。宣判后市中院即分别组织了金山镇党委、综治、公安、司法、团委、妇联及村委会干部和家长参加的座谈会,对上诉人的改判情况进行法律释明,并进行普法宣传,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两名失足少年如何帮教、如何回归社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当时由赣榆县法院少年庭与村委会、失足少年的家长签订了帮教协议,制订了具体的帮教工作协议:在两年帮教期间,两名失足少年须完成定量的义务劳动和学习任务,加强自律切不可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外出超过一定时间要和村里汇报,每月要写思想汇报交予村委会,并定期向法院少年庭汇报情况。之后又在赣榆县金山初级中学,召开了由金山镇党委、赣榆县法院少年庭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失足少年当场向六名受害人宣读悔过书:“我真诚地向你们道歉,请求你们原谅我的过错,我一定重新做人,不干坏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两名失足少年悔恨的眼泪,质朴的语言深深打动了在场所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