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这起由一只狗引发的交通事故中,骑电动自行车和驾驶轿车者均有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2010年5月8日早晨,姚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至吴江市汾湖镇泰丰路阿呆闲品店门前时,突然一只狗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姚女士躲闪不及与狗相撞连人带车向左侧摔倒,在摔倒过程中又与凌女士驾驶的轿车相撞。姚女士受伤后被送至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交警部门认定姚女士、凌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姚女士为此花费医药费近2万元,在向凌女士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凌女士及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凌女士则认为,事发当天,自己驾车经过出事地点时,只是在避让过程中擦到电动车,根本没有碰到姚女士,姚女士的伤是自己摔出来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调取本起事故的地面监控录像等证据。
吴江法院依法调取监控录像等相关材料。从监控录像显示,姚女士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在与狗相撞后倒向左侧,凌女士驾驶的车辆在往左打方向的过程中,电动车向右前方移动,姚女士也向右前方翻转,虽然录像并未显示凌女士的车辆是否直接撞击姚女士,但电动车移动方向的改变明显系凌女士驾车撞击所致,姚女士与电动自行车在被凌女士驾驶的车辆撞击后一同向右前方移动,因此推定凌女士驾车遇情况避让不当是造成姚女士受伤的一个原因,而姚女士驾驶电动车疏于观察、操作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姚女士医疗费10000元,凌女士赔偿582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