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 输了官司还搭上利息
作者:忠言 李晓琼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375
信用卡是为了方便市民消费的,但是生活中有的用户刷卡消费是方便了,但是到期却不愿意还款,殊不知欠下的钱迟早要还,而且还会损害自己的信誉度。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依法判决用户王某归还银行本金、利息、复息和滞纳金共计二万九千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王某向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申请办理该行的紫金信用卡,王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声明已经阅读了《江苏银行紫金信用卡合约》,自觉签署并依约履行该协议。
《合约》约定王某转账或提取现金,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对非现金交易,银行根据不同产品给予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期,王某在免息期内全部偿还透支利息,否则银行自记账日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至王某清偿为止,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
合同另约定王某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项目还应包括追索费。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经过审查,给王某办理了卡号为6282100310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
王某拿到信用卡以后,多次进行刷卡消费,却没有按时还款。至2009年6月30日,账单显示其结欠江苏银行本金19752.71元、利息4202.81元、滞纳金5904.45元,合计29859.97元。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多次向王某催收欠款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银行聘请律师将王某诉至沧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欠款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未能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过错责任在王某,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江苏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对其刷卡消费的金额未能按期归还,应按合约规定承担各项逾期还款的利息、复息及滞纳金等,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