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虎丘区法院资深刑事法官姚建明应邀出席苏州市警察学校与苏州市公安局联合主办的“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讲座,指导学员开展模拟庭审,对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情形和程序、出庭作证的通知形式、警察不能出庭作证的司法处理等问题穿插讲解,受到公安干警和学员的广泛好评。

 

随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警察出庭作证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虽然相关法律条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欠缺具体操作流程而在司法实务中难以保障。2011年,虎丘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在苏州市司法系统率先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与新《刑事诉讼法》无缝对接,加强证据审查,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起到积极提升作用。一是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限于犯罪及发破案经过、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瑕疵等情形;二是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中控辩双方建议权和法院决定权;三是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该实施意见出台以来,虎丘区法院三起案件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程序,其中一起案件经警察作证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在依法审判铸就“铁案”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