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租赁协议对抗执行,案外人被罚10万元
作者:江阴市人民法院 澄研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750
无锡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担保人邱某以名下两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后因未能如约还贷,法院判决该钢铁贸易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银行有权以邱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执行过程中,江阴法院拟对邱某名下的一套商铺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前法院依法张贴现场查封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就,案外人林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始于2013年,租期1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银行汇款凭证一份,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交行支付200万元的租赁权涤除费用。
因15年的租赁期限尚剩余10年未履行,这将直接影响到商铺的成交几率及成交价格。法院依法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调查,对交行抵押材料进行审查,并奔赴外地对原承租人进行询问,认定该租赁合同形成时间和签订时间不一致。
在证据面前,林某主动申请撤回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请求,交出其已收取的租金50万元。原来林某想租赁邱某的商铺,但未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2015年底、2016年初才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妨碍执行,减少经济损失。
鉴于林某的上述行为,江阴法院依法决定对林某罚款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