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朱益倪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854
近几年,盐城亭湖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劳资纠纷不仅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与难点,也成为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焦点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判决和上诉率高。该院2008年受理550件,2009年受理780件,今年1-9月已经达665件。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结案比例41%,以调解或撤诉结案所占的比例为59%。上诉率26%,远高于其他案件。
2、群体性纠纷、集团诉讼案件类型增多。2008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无群体性诉讼案件,2009年审结的案件中共有8起同一单位数十名职工诉企业的劳动争议的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10%。
3、私营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增多,约占70%。私营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落实社会保险待遇、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十分突出。
4、调解撤诉率偏低。据统计,该院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为51%,09年为49%,低于其他案件。
5、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纠纷处理上存在举证难、法律适用难、法官调解难的情况。
二、成因:
1、诉讼收费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需交纳10元诉讼费。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仅交纳5元。许多法院为减省收费、退费手续,立案时一律不收费,这使当事人立案十分容易,败诉也无风险,甚至存在恶意诉讼、滥诉现象。
2、劳动者过度维权及用工单位恶意上诉。法制宣传的广泛性增强了劳动者的诉讼意识,而诉讼费的降低,导致少数劳动者维权意识过度膨胀,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随意诉讼。同时也存在用工单位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但仍上诉,且一般都不同意调解,穷尽法律手段,为的是达到其迟延履行义务之目的。
3、代理人风险代理,恶意诉讼。代理人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禁止对劳动争议进行风险代理的规定,通过前期垫付诉讼费用,胜诉拿到履行款后再按比例提成。当事人与代理人在利益上共担风险,捆绑诉讼。有的代理人专门在劳动仲裁委等机构门口“拉案源”,怂恿劳动者起诉。
4、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缺陷,劳动仲裁的非终局性导致其在实践中被当事人所忽视,容易被认为形同虚设。劳动仲裁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仲裁裁决与司法审判在裁判尺度上不够统一,引发一些代理人热衷于“打差额”;忽视调解手段的运用,相当比例的对仲裁裁决不服案件在诉讼阶段均以调解结案。
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健全多元化解决机制。从源头入手处理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作用。其次,加强与仲裁委、劳动监察部门、建设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持信息通、资源共享,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并对用工单位的违法情况及时处罚,一定程度上预防同类违法情况的发生。
2、强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职能作用。在保障劳动诉讼作为维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前提下,提升仲裁员素质,增强仲裁人员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能力。
3、加强法制宣传。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活动,从正面引导劳动者以正确的态度和合理的形式进行仲裁、诉讼,同时也告知用人单位应当逐步依法规范用人制度和依法投保各项社会保险,分散经营风险,减少劳资矛盾。
4、正确处理法律适用问题。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法律定位,加强审查,正确区分各种规范的法律效力,避免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盲目适用。
5、加大违规代理处罚力度。建立劳动争议案件风险代理的查处制度,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登记管理制度,严厉查处私自收费代理行为。
6、统一裁判尺度。通过建立与劳动仲裁机构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规范文件等相关信息,统一劳动争议纠纷裁判标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会商研究,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