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初次犯罪后再犯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到我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的稳定带来威胁。由于再犯者具有一系列的心理特点,如冷静、对立、抵赖等,给审判工作也带来了诸多不便。预防再犯的产生,也渐成为刻不容缓的司法难题,笔者就再犯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预防对策作一探讨。

 

【关键词】:再犯 预防 社会接纳 帮教监管

 

一、再犯的概述

 

再犯,即指再次犯罪的人,通常认为是两次以上犯罪的人。再犯相对于初犯而言,后犯之罪实施的时间没有具体限制,只要再次犯罪,都可以认定为再犯。犯罪学意义上的再犯是指多次实施某种、某类或各种犯罪的人,或者在实施犯罪后又有犯罪倾向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不重要,关键在于强调犯罪人屡次犯罪的习性。我国关于再犯的立法相对缺失,刑法总则没有明确提出再犯制度,仅刑法分则第356条有相关规定:因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从重处罚。

 

再犯与累犯存在一定的区别。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再犯前后两罪主管方面无限制,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还可以是一故意一过失,而累犯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再犯前后两罪所受刑罚种类无限制,即使前后罪都免除了刑罚也构成再犯,而累犯必须前后两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例外。三是再犯前后两罪之间时间无限制,而累犯后罪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由上可见,再犯包含累犯,但是再犯的外延远大于累犯。

 

二、再犯产生的原因分析

 

再犯的产生,受多重综合因素的影响,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畏惧面对现实的心理因素。由于社会帮教与社会就业工作的不到位,少数刑释人员家中无人或家庭负担重,社会地位低、经济条件差,怕社会无法接纳他们,无法就业,继续过清苦的生活,从而使他们丧失生活的信心。想到在监狱至少吃穿住基本生活能够保障,因此就故意违法犯罪,以达到继续留在监狱的目的。

 

(二)社会接纳度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刑释人员身上背负犯罪的“劣迹”,在犯罪分子刑满释放重新走上社会后,社会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多数人带着心理固有的偏见将刑释人员划分为“另类”,不愿与他们接触,即使不得以接触也处处设防。这种社会不认同的生活氛围使刑释人员在就业、工作、婚姻、生活等方面遭遇挫折,承受比常人更大的社会压力。社会歧视,加重刑释人员心理负担,因而自暴自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三)家人关心缺失。家庭关怀对于刑释人员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家庭冷漠,会加剧刑释人员的自卑心理,很多刑释人员出狱后,家属认为他们犯罪给自己丢脸,因而对于他们不管不问,更不说鼓励。如果他们再次犯罪,家属就更不愿意与他们接触,有些夫妻因此离婚。得不到家属的关心和帮助,严重挫伤了刑释人员重新做人的自信心,从而对自己行为不加约束,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四)监狱教育改造成效不高。一些监狱和劳教场所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的状况,对违法犯罪人员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抓得不够,以致犯罪分子无法得到彻底改造。同时从事监狱教育改造的人才缺乏。管教干部承担着大量违法犯罪人员的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管理工作,这使他们精力难以集中,影响其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效果。

 

(五)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惯。许多犯罪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刑释人员由于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为寻找能接纳自己的圈子,他们回到以前的不良生活方式,与社会闲散人员继续混在一起。不良生活习惯,再加上身边的人相互影响,从而很容易导致刑释人员再次犯罪。

 

三、预防再犯产生的相关建议

 

再犯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预防再犯的产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同时也会给司法工作带来便利,减少司法成本。

 

(一)建立社会帮教监管跟踪体系。对刑释人员帮助教育的同时,进行监管,防止刑释人员因无人帮教监管,而游荡社会,导致重新犯罪。相关部门在自身进行对刑释人员帮教监管的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自愿帮扶等活动,尤其要注意“三无”

(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及有再犯倾向的刑释人员帮教监管跟踪,对他们的行踪和思想动向随时掌握,一发现有再犯的苗头就立刻进行疏导,扭转其思想。帮教监管一方面可以为刑释人员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化关怀的社会环境,同时由于随时监管,可以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二)改善社会氛围,为刑释人员创造生活条件。一方面在违法犯罪人员服刑期间,监管部门要为犯罪人员创造了解社会生产、生活和社会变革信息的渠道,防止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节,减少他们畏惧面对社会的心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的安置基地,适当为刑释人员提供技能培训,重点解决“三无”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内外相结合,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几率。

 

(三)加强监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水平。监管部门优秀人才缺乏,加强监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于出监教育的工作人员。转变监管人员的工作作风,通过以德服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教育落到实处。转变目前部分监狱重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的思想,这种管理理念目前已经远不能胜任对当前在押犯人的教育改造了。只有树立知识经济的观念,讲求效益的思想,才能跟得上不断进步发展的社会形势要求,才能教育改造好违法犯罪人员,以免再犯的产生。

 

(四)提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环境,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家庭态度对刑释人员以后的生活具有很大的影响。家庭成员在教育刑释人员的同时,要关心、爱护和诚恳帮助他们,消除他们的心里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使他们看到前途和希望,对生活充满信心。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就业等问题,还能给刑释人员带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遏制其不良生活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