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作抢劫烟酒店均获刑 事先预谋绑架因无车辆临时改为抢劫
作者:冯玉荣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364
夫妻两人预谋绑架烟酒店女营业员勒索财物,后因车辆被交警扣押,临时改为抢劫店内财物,夫妻两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价值1320元现金、烟酒、手机等物品。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以抢劫罪依法判处马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与三年。
马某,32岁,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出狱后不思悔改,1999年又因盗窃被判刑12年,2009年1月份刑满释放。2009年12月底,因家人生病需要用钱,马某想起买过几次东西的一家烟酒店经常是一个年轻女孩一个人在店内,晚上九点才关门,遂向妻子王某提议把女孩绑回来,让老板拿钱赎人。王某起初不同意,但经不住马某的“规劝”,和马某一起商量如何去烟酒店绑人。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马某到该烟酒店附近“踩点”,观察营业员的上下班情况,并在营业员下班后,骑摩托车跟踪营业员到一个住宅区附近,直至把营业员“跟丢”了才返回。
2010年2月刚过完春节没几天,马某开始计划去烟酒店绑架的事情,由于马某自己的摩托车比较小,不能带三个人,马某就和自己的朋友打电话借大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王某夫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控制住烟酒店营业员抢劫烟酒店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基于王某参与犯罪伊始具有被动因素,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因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