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安排做工手残疾 视情判决雇主担责七分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423
雇员未受雇主指定从事劳务,雇员在劳务过程中受伤,雇员要求雇主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刘某受雇于受雇于某公司,在该公司从事电焊等工作。该公司工人张某因机器出故障停机,请刘某帮忙抬机器上的皮滚子,在抬的过程中刘某左手被机器绞伤。后刘某因赔偿问题与该公司交涉未果,遂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认定:刘某意外事故致左手绞压伤遗留双手功能丧失在40%以上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受雇于被告公司期间,帮该公司工人张某抬机器的行为虽未经雇主指定,但该行为是为了雇主利益而实施。因此,原告在抬机时受到的损害应当认定为系从事雇佣活动而受到的损害。原告刘某长期从事电力工作,具有一定的电力专业技能,其在抬机器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自身损害,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对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由被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公司依责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159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