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名立据拒还 凭据索款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351
双方发生买卖关系,因差欠货款,遂立欠据,欠未用身份证姓名立据,而是用自己的小名立据,后债权人凭据索款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
周某小名周山,在生活中,邻居亲友称其周山。小卢与周某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因差欠货款,周某分三次以小名向小卢立据,共欠小卢货款18935元。后小卢向周某索款时,周某久拖不还。小卢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小名为周山,其在生活中名为周山,周某本人以小名向原告立据可证实,周山差欠原告货款事实成立。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周某经济能力有限,原告表示可给被告延期还款时间,本院对双方进行了分别调解,最终达成了被告周某偿还原告货款18935元,此款限周峰于是2010年底前偿还10000元,2011年偿还8935元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