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12万元。

 

今年73日,李某驾驶摩托车超越前方骑电动车行使的孙某时发生相撞,致孙某跌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超越前方车辆时估计不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孙某家属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其中12万元由孙某家属通过诉讼途径(仅起诉交强险部分)取得。723,孙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同时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的惟一理由是受害人故意,尽管该条例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负垫付抢救费的义务,这应当理解为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而非免责,并且该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此类情形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可以对人身伤亡损失免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赔偿项目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