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调结一起省著名商标商标权纠纷案
作者:刘春华 崔金城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552
“中秋节”前,徐州中院民三庭调结一起江苏省著名商标商标权纠纷案,涉案的两家公司在青年女法官崔金城的调解下握手言和,结束了困扰双方数年的恩恩怨怨。拿到调解书后,双方均如释重负,因为纠纷化解后,双方的产品“沙沟香油”都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在“中秋”、“国庆”两大节日里火一把了。双方均表示今后要强化和规范商标保护意识,和乡镇村民们一道,共同把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沙沟香油”品牌做大、做强。该庭庭长高艳华随即将调解结案的喜讯转告给一直关注此案的新沂市、乡(镇)人大代表,代表们欢欣鼓舞,盛赞徐州法院为保护地方品牌产品、促进乡镇和谐发展立了新功。
这是一例新类型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知识产权案件。1996年,本案原告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向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沙沟”商标,新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考虑到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和本案被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均长期使用“沙沟”商标的情况,主持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由被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出面申请“沙沟”商标注册,并最终获得商标注册。但双方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并未予以明确约定,仅约定在商标十年有效期内原告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无偿使用该注册商标。
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被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对该注册商标进行了续展,同时,以使用期限届满为由禁止原告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以共同出资注册,共同打造“沙沟”品牌,应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针对该诉请,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以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了反诉。
“沙沟香油”已有百年历史,作为新沂市地方特色产品,在周边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案的审理不仅关系到两家企业的发展,更是影响到地方特色经济的培育等。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民三庭领导高度重视,认为不应单纯就案办案,而应广泛采集民意。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角度出发,庭长带领审判人员奔赴第一线,分别征求了新沂市、双塘镇两级政府负责人的意见及建议,并邀请30余名当地人大代表、沙沟村村民代表旁听了该案的庭审,进行了座谈,以期在广征民意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更公平的判断和更妥善的处理。审判人员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听取双方企业的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沙沟”作为地名商标,显著性较弱的特点,不能排除该地区范围内其他人的合理使用;几个月来,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讲法理、摆事实、谈得失、话发展,最终以协商允许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规范使用“沙沟”字样,明显区别字体等方式调解结案,真正使双方实现了“双赢”,为促进双方合作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