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积极运用协调方式妥善化解行政纷争
作者:邵海林 刘尊会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307
丰县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今年以来,共受理行政案件27件,和解撤诉率每年均超过67.5%,连续二年案件无发改、无投诉、无信访。
建立机制,搭建行政协调平台。该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工作制度的意见》,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部门、法院行政庭、立案庭和执行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讨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当行政机关遇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时,实行事先咨询制度,法院及时提出意见供行政机关参考。对行政判决、裁定有异议的,法院及时反馈答复意见。
明确重点,找准行政协调工作的着力点。将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能引起群体性纠纷或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等五类行政案件列为诉前协调的重点,在自愿基础上,尽可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
注重方法, 找准协调工作的突破口。始终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在协调方式上,将协调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的全过程,根据不同案情,选择最佳协调部门,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对于行政裁决、土地行政登记等主要争议存在于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政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为主、法院为辅开展协调。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敏感性案件或裁决结果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由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协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强化监督,增强行政协调工作效果 。在强化沟通,加强协调的同时,法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党委、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矛盾易激化、群体性重大行政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让党委、人大及时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动态,帮助法院解决具体困难。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不及时办结司法建议事项的,法院及时向人大汇报,由人大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和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