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中医治死病人妻子代签欠条是无效“私了”还是有效债权?
作者:周媛 发布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426
非法自制草药治死了病人,假中医要接受法律制裁,病人家属追到家门要求赔偿,并和“假中医的妻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成为索要债务的证据?江苏省铜山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非法行医治死人 假中医获刑13年
周庆生,今年50岁,铜山人,他曾干过个体,开过包子铺,还推销过保险。有一次,周庆生听说开诊所收益很可观,他便跃跃欲试。但是,他仅有高中文化,一天医也没学过,更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怎么给人治病呢?周庆生盯上了中医,他想当然地认为,中医就是卖卖草药,就算治不好病,也不会把人治没命,没有什么风险。于是,他买来《本草纲目》、《验方新编》等医书,摇身一变成一名祖传的老中医。2008年4月,周庆生的诊所开张了,门头招牌上写着“包治嘴歪眼斜,专治疑难杂症”。
妻替夫承诺赔偿 亲戚提供担保
“私了”难了,双方对簿公堂
周庆生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周庆生家陷入一片混乱中,赔偿的事情就一直拖了下来。
确认欠条效力,受害人家属获赔
铜山法院认为,周庆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该侵权之债形成于周庆生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方向李玉芬主张权利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可用担保方式保障偿还,故被告王金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一、被告周庆生、李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13万元;二、被告王金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王金柱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是无效“私了”还是有效债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方与李玉芬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担保人王金柱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首先,吴某死亡系被告周庆生非法行医行为所致,吴某家属依法享有基于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要求周庆生赔偿。其次,被告李玉芬与周庆生系夫妻关系,在周庆生不知去向后,李玉芬有权处理其与原告的损害赔偿纠纷,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因此其在赔偿协议上的按印签字对周庆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再次,被告人李玉芬与原告方达成赔偿15万元的协议,并不高于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因此,不存在受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另外,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协议赔偿是以原告方不追究周庆生刑事责任为前提的,即使存在这样附条件的约定,该部分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举报犯罪事实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约定显然违反这一强行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并不影响有关赔偿约定的效力,双方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各自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于民事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