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自制草药治死了病人,假中医要接受法律制裁,病人家属追到家门要求赔偿,并和“假中医的妻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成为索要债务的证据?江苏省铜山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非法行医治死人  假中医获刑13

 

周庆生,今年50岁,铜山人,他曾干过个体,开过包子铺,还推销过保险。有一次,周庆生听说开诊所收益很可观,他便跃跃欲试。但是,他仅有高中文化,一天医也没学过,更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怎么给人治病呢?周庆生盯上了中医,他想当然地认为,中医就是卖卖草药,就算治不好病,也不会把人治没命,没有什么风险。于是,他买来《本草纲目》、《验方新编》等医书,摇身一变成一名祖传的老中医。20084月,周庆生的诊所开张了,门头招牌上写着包治嘴歪眼斜,专治疑难杂症200917,村民张某、吴某为了治疗脑血栓、脑梗塞后遗症,分别来到周庆生处,购买了周庆生用草乌、绿豆等原料制成的药粉,并按照要求配上烧酒服用。服用后,张某、吴某当即出现麻木、呕吐、昏迷等症状,经抢救无效双双死亡。经法医鉴定确认,张某、吴某死于乌头碱中毒。周庆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铜山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

 

妻替夫承诺赔偿  亲戚提供担保

 

200917出事当天下午,周庆生得知吴某服药中毒死亡后即离家出走了。吴某的亲属们穿着丧服,拉着患者尸体到周庆生家门前哭闹。在周庆生姐夫及其他村民调解下,周庆生妻子李玉芬与吴某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吴某亲属15万元。李玉芬当场支付了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吴某家属现金十三万元整。李玉芬在欠条上签名按指纹,并写上了周庆生的名字。应吴某亲属的要求,周庆生亲戚王金柱出具了担保书一份,内容为:共十五万已付二万欠十三万元整,证明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8日交给死者家属拾叁万元整,如现金不到位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7日。

 

“私了”难了,双方对簿公堂

 

周庆生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周庆生家陷入一片混乱中,赔偿的事情就一直拖了下来。20091015,死者吴某的妻儿将周庆生、李玉芬及王金柱诉至法院,要求周庆生夫妇按双方约定,支付13万元赔偿款,担保人王金柱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三名被告一致否认欠条的效力,拒绝支付13万元赔偿款。理由如下:第一,因为债务是基于周庆生的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义务人应该是周庆生。而赔偿协议是周庆生妻子李玉芬与原告方协商确定的,李玉芬没有获得周庆生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周庆生的确认,因此不是周庆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为无效。第二,李玉芬是在吴某亲属闹丧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李玉芬在原告的胁迫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出具欠条,其效力存在瑕疵。第三,双方约定赔偿的前提是不追究周庆生的刑事责任,这种“私了”协议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且周庆生已被判刑,协议约定的赔偿也应免除。第四,鉴于赔偿协议是无效的,王金柱的担保也当然无效,王金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确认欠条效力,受害人家属获赔

 

铜山法院认为,周庆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该侵权之债形成于周庆生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方向李玉芬主张权利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可用担保方式保障偿还,故被告王金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一、被告周庆生、李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13万元;二、被告王金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王金柱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是无效“私了”还是有效债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方与李玉芬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担保人王金柱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首先,吴某死亡系被告周庆生非法行医行为所致,吴某家属依法享有基于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要求周庆生赔偿。其次,被告李玉芬与周庆生系夫妻关系,在周庆生不知去向后,李玉芬有权处理其与原告的损害赔偿纠纷,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因此其在赔偿协议上的按印签字对周庆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再次,被告人李玉芬与原告方达成赔偿15万元的协议,并不高于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因此,不存在受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另外,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协议赔偿是以原告方不追究周庆生刑事责任为前提的,即使存在这样附条件的约定,该部分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举报犯罪事实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约定显然违反这一强行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并不影响有关赔偿约定的效力,双方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各自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于民事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