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涟水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何某因非法行医,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进程中持刀砍伤民警,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门诊,从事诊疗活动,曾先后两次被涟水县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0413日下午,涟水县卫生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擅自开设的门诊进行卫生执法检查时,被告人何某拒绝接受检查。在涟水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对门诊的器械、药品采取查扣措施时,被告人何某阻碍不给查扣,双方发生纠纷。后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处警,在卫生局工作人员欲对该门诊内的药品继续进行查扣时,被告人何某持菜刀加以阻碍,并挥舞菜刀致一公安民警左肘部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属于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被告人系偶尔犯罪,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涟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