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案件集中六大类:养老、婚恋、房产、家庭矛盾、邻里、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宁雪妍 发布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1271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群体,因为年老不便、法律知识缺乏等不利因素,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弱,重阳节将至,老年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实状况如何,涉老纠纷有哪些新特点?记者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了南京市首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秦淮区人民法院老年法庭了解到第一手资料。
类型一:赡养纠纷
七旬老母无奈独居农村。俗话说养儿防老,年纪大了能和子女住在一起,一来可以享受天伦之乐,二来也可以得到子女照顾。可家住六合的
住养老院无人付钱。老朱80多岁了,和老伴生有二儿一女,老伴早年去世,老朱原本轮流在子女家居住,含饴弄孙,本应其乐融融,可现在老朱却要求子女送他去养老院,这是什么原因?法庭上,老朱诉请,自己本来有一套房子,后来拆迁自己分得了20万,考虑到自己年纪那么大,一个人居住也不方便,最后决定不再买房,而是到三个子女家里轮流居住,当时子女都很乐意,谁料现在拆迁款给子女拿得差不多了,子女对她的态度也大不如前了,因此要求住进养老院,费用由子女负担。三个子女说法不一。老大说自己是从父亲手里拿了五万块,但那是借的钱,自己给父亲打了欠条,早晚要还的,自己没有侵吞父亲拆迁款的意思,父亲剩下的钱是怎么花的,自己根本不知情。老二表示,父亲在自己家里住的时间最长,长达四年之久,这四年里父亲吃穿住看病也花掉了四五万,父亲住在自己家里,自己和妻子要照顾老人的起居,父亲另外给了自己六万块,这也是人之常情。老三表示,自己是唯一的女儿,家里条件最差,每个月只有几百块钱收入,兄弟们都从父亲手里拿了拆迁款,父亲私下贴给自己几万块钱也不为过。但自己家里条件确实艰苦,不能接父亲来住,父亲住养老院自己也没有钱给。老年法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述相关事实,经过调解,三位子女最终同意为老人联系养老院,每月基本费用为550元,两个儿子各承担200元,女儿承担150元。
类型二:房产纠纷
以房产换孝心。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这是不少城市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也不能让养老毫无后顾之忧,过户前后子女态度迥然不同,我们不禁设想:假如房产证上还是两位老人的名字,根据儿女的孝顺情况确定房子的归属,那么儿子现在的态度会否有所不同?方长顺和周家菊是一对年过七旬的老夫妻,二人膝下一儿一女,现在儿女也都人过中年,成家立业,老人因为年事已高,两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生活、看病等费用,只好将唯一的儿子方朝阳告上法院。据两位老人陈述,他们本来拥有一套房子,位于秦淮区箍桶巷,考虑到年纪越来越大,膝下就这么一个儿子,将来肯定要依靠儿子养老送终,于是决定将这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并且未收分文房款,只约定两位老人拥有居住权。近两年,两位老人相继患有脑梗等疾病,生活逐渐不能自理,只好花钱请保姆来照顾日常起居,女儿也经常前来探望,贴补些费用。但随着医疗费、保姆费各项开支的增加,老人入不敷出,儿子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认为他们请保姆完全没有必要,浪费钱财,为此经常与母亲争吵,最后把保姆赶走了,被告还要搬到箍桶巷的房子居住,老人只好住到敬老院,这又是一笔很大的开销,老人只好诉请法院,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被告表示,当时父亲的房子过户给自己,并不是无偿的,自己付了好几万的购房款,但当时没打收条。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且不低,应该足够支付日常开支,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自己每个月只有一两千块钱的收入,没有能力赡养父母,除非父母搬出箍桶巷的房子,自己把房子租出去,出租的钱自己收,那就每个月给父母400块钱的抚养费。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拥有箍桶巷房子的居住权,被告在原告居住期间不能搬进去住,否则需要支付当初的购房款,鉴于被告经济条件困难,就不要求其支付赡养费了。
养不养老看房产。周老太已经90岁了,虽有五个子女,但却孤身一身住在养老院。老太吃低保,不足以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再加上越来越繁重的医疗费,老太不堪重负,将五子女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共同负担医疗费。老三表示,自己是养女,并非老太亲生,是收养的,老太并没有尽过抚养责任,当时收养时自己已经成年,能够独立挣钱养活自己,并时常贴补家用,所以自己对老太没有赡养义务,但愿意有时补贴一些。老五表示,当年自己才刚满周岁,母亲就把自己过继给别人,自己也没有义务来赡养她,但现在逢年过节自己还是会给老太一些钱,要求自己像其他子女一样分担不公平。老大老二表示,自己一直都在尽对老太的赡养责任,老太要求每月每人出150元,自己没有意见,平摊医疗费也没有异议,但关键的问题是老太名下有一套房子,现在老六住着,要立个字据,将来子女平分,老太的养老不是问题。原来老四家庭条件不好,身体也不好,住在老太的房子里,一直没有支付房屋使用费给老太,老太没有房子住,住在养老院,每月多出一千多块钱的支出,其他子女自然不乐意,要求把老太的房子出租,租金补贴老太,不够的子女再补上,但是房子不能让老六一人占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子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原告自由的住房可以有一定的收入补贴生活,亲生子女包括被过继子均有赡养义务,每月承担150元。
类型三:婚姻纠纷
老夫少妻反目成仇。十二年前,当时年仅29岁的罗美在一次饭局上遇到年届中年的技术员陆晓明,席间有人向罗美劝酒,陆晓明多次帮她代酒,让罗美好感顿生,宴席过后,陆主动提出送罗美回家,原来,陆晓明早已瞄准罗美,萌生了追求之意。罗美刚刚走出一段失败的婚姻,陆晓明也早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另嫁他人,两人在多次电话、见面联系后,顺理成章走到一起,陆晓明有一个20岁的儿子陆诚,两人婚后带着陆诚一起生活。因为罗美比陆晓明小近20岁,年轻貌美,嫁给他也是冲破了家庭重重阻碍,陆晓明对这个老婆特别疼爱,甚至超过了对儿子的关心,家中的财政大权统统交给新婚妻子掌管,自己每月赚的钱全部上缴,仅从妻子手中领取数额很少的零花钱,两人感情最好的时候,陆晓明不顾儿子的强烈反对,把自己婚前买的一套房子,加上了罗美的名字。罗美对这个丈夫甚是满意,以为自己终于找到可以相伴一生的伴侣。一晃五年时光过去,两人的感情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深厚,反而争吵越来越多,陆晓明不像过去那样对罗美百依百顺,反而花了更多的心思在儿子孙子身上。过去陆晓明十分眷恋罗美,两人过着甜蜜二人世界,对儿孙的事情关注很少,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陆晓明开始经常打电话喊儿子一家来吃饭,每到这时,他一家人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把在厨房忙碌大半天的罗美晾在一旁。一次,罗美在厨房忙活完,走到客厅一看饭菜大都吃个底朝天,当场气的发作,就是这一次争吵,让两个人的问题明朗化,此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罗美甚至多次离家出走,之后,陆晓明接管了家中财政大权。2009年起,陆晓明因病入院,先后两次动手术。2010年5月,刚刚因为争吵搬回娘家的罗美和其家人接到法院传票,陆晓明竟然一纸诉状把罗美和她的弟弟妹妹一同告上法院。起诉书中称,罗美在管理家中钱财几年间,家中没有一分钱存款,按照家庭日常消费,那几年家庭应有结余约4万元,应该被罗美私吞了,庭审中,陆晓明请了两位单位同样担任技术员的同事出庭作证,他们家庭状况与陆家相似,每年大约结余一万元左右。另外,罗美的弟弟妹妹结婚、生小孩期间,罗美每家给了一万元作为贺礼,事先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事后虽然告诉自己,但由于木已成舟,自己当时只能吃哑巴亏,现在两个人感情出现裂痕,没必要自己的钱给外人,罗美当初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罗美辩称,掌管钱财那几年,自己没有工作,陆晓明收入都用于家庭开支、人情往来,并无节余,给弟弟妹妹的钱是家庭内部人情往来,自己有权处置,再说,事后也告诉他了,他也没说什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认为被告隐匿家庭结余4万元,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鉴于每个家庭收支情况不同,他人家庭收入有结余不能证明被告藏匿共同财产,因此不予采信。关于二万元礼金,该款项属于家庭内部的人情往来,被告罗美有权处分,不应予以返还,即使如原告所述,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款项数额来看,仍然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原告无权要求撤销该款项的给付,依法驳回原告陆晓明的诉讼请求。
因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孟彩霞和老伴钱有顺都已经年过花甲,近年来,随着孟彩霞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双方争吵的次数增多,孟彩霞认为钱有顺对自己漠不关心,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孟彩霞诉称,当初嫁给被告,被告经济条件并不好,自己只图找个知冷知热的人,生活上互相照应。可是自从自己生病以来,被告实在让自己寒心,自己本来就患有枝气管哮喘,夜里发病时,被告一向是不闻不问,原告要自己前往医院就诊,住院期间,被告也很少探望,更不要说照料,被告还经常为原告看病花钱的事情大吵大闹。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要求离婚。钱有顺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无利害冲突,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嫌被告工作不好,挣不到钱,自己内退后,为了养家糊口,给原告一个好的生活条件,自己前往深圳打工,那几年间,自己因为和原告相距甚远,确实不能很好的照顾原告,自己认为两人都大么大年纪,又不是小年轻,何必亲亲我我,搭伙过日子,只要多挣点钱就行了,加上在深圳的几年,自己没有技术,年纪又大,也没挣到什么钱,还花了不少家里的钱,所以原告气愤不过,才要求离婚。自己今后会努力改正缺点,体贴关心原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在家庭生活中应当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相扶持。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现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多为经济问题及其他家庭琐事,而非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不准原、被告离婚。
类型四:家庭矛盾
赠与孙女的房子想要回。小涵今年二十岁,在上海读大学,今年七月份放暑假,本来准备好好玩一玩,结果却收到法院的传票,爷爷奶奶竟然把她告上了法院,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自幼疼爱她的爷爷奶奶把她推向被告席?事情还要从二年前说起。
婆媳矛盾引发亲家大战。小夫妻为家庭琐事争闹不休,婆婆和岳母闻讯赶来,各自偏袒自己的孩子,劝架不成恶语相向,导致矛盾升级,双方亲友加入混战,婆婆将岳母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近日,秦淮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2009年底,小惠和小朝因为琐事在家里吵了起来,小惠感觉婆婆方老太、小姑小美都虎视眈眈盯着自己,自己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妈妈李老太,李老太本来是来劝架的,可是一进家门,就听见方老太教唆儿子:“打她,反了她了,在我家敢这样!”,女婿小朝真的推了把小惠,李老太心疼极了,上去就和方老太扭打在一起,方老太的女儿、女婿,李老太的儿子纷纷加入混战。这一家这样的混战已经不是第一次,两家的矛盾要从几年前说起。2007年,小朝和小惠经由小惠的舅舅介绍相识,时年小朝已经年届三十,父母催促成亲,委托亲朋好友介绍女朋友不下二十个,一直高不成低不就,拖到现在。小惠比小朝小五岁,看起来性格温婉,小朝母亲当时就相中了,催促二人尽快完婚。当年年底,两人举行了婚礼。不久,小惠怀孕了,这原本是一件喜事,结果却成了双方矛盾的源头。因为听别人说怀孕前三个月容易流产,小惠夫妻一直谨小慎微,婆婆看不惯,多次说孩子又不是豆腐渣工程,有人从车上往下跳都不会流产;小惠刚怀孕时是冬天,下大雪,小惠打车上下班,被婆婆知道了,又是一顿好说,说自己当年都是挤公交车上下班,哪有那么娇气;婚后,小惠夫妻一直在婆家吃晚饭,小惠以为怀孕后自己能够得到特殊的照顾,没想到小朝在家,饭菜就异常丰盛,小朝不在家,家里就是青菜蒜苗一类。类似的事情一件接一件,小惠天天向小朝抱怨,小朝没办法,只好把丈母娘请来照顾媳妇,怀孕风波才逐渐平静,但婆媳隔阂却一天天加大,只是还没有撕破脸。年底,小惠生有一子,全家欢喜,住院几天,公公婆婆天天送饭送菜,嘘寒问暖,小惠也被感动了,觉得他们还是心疼自己的。出院后,讨论到此后月子问题,家庭内部产生了分歧,婆婆一再强调,南京都是丈母娘伺候月子,还列举了多家例子。小惠觉得怀孕期间都是自己的母亲在照顾,坐月子还要母亲实在太辛苦,自己要请月嫂,婆婆还百般阻挠,说哪个亲戚请的月嫂根本不帮忙等等,请了没有用等等。最后,还是小惠妈妈心疼女儿,继续照顾着母子俩。因为这件事,两亲家见面难免言语间有些不好听的话。小惠对婆婆十分失望,向小朝发狠话:“你妈不伺候我月子,将来她老了你也别要求我伺候!”小朝自知自家理亏,满口答应。当初结婚的时候,小惠家提出小朝要有房子,小朝父母满口答应,说早就给他们准备好婚房,将来自己养老肯定靠儿子,房子当然给儿子,为表示诚意,小朝父母还和儿子一起去做了公证。但是,让小惠没想到的是,老公竟然瞒着自己,又和父母做了一次公证,公证房产60%归小朝,40%归小朝妹妹所有。小惠得知此事后,和小朝大吵了一架,小朝表示自己也没有办法,母亲和妹妹天天在自己跟前念叨,自己烦不胜烦,不答应不行。而且母亲要求自己瞒着媳妇,自己也担心小惠知道后吵闹,所以才一直瞒着,没想到纸包不住火。这件事情后,小惠和婆婆、小姑发生了直接的冲突,数月不来往。后来,婆婆家的房子拆迁,在没经过小惠同意的前提下,公公婆婆搬到了小夫妻的家里,小姑还挑衅说,这房子是他家的,想住就住,跟她无关。这样一家人,共处一个屋檐下,能和睦相处吗?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方老太以李老太冲入她家将自己打伤为由,将李老太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2301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反而相互动手,激化了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类型五:相邻关系纠纷
不堪半夜骚扰,将邻居告上法院。老吴近日寝食难安,几个月来,老是半夜听到有人敲自家门,自己家的玻璃也莫名其妙的碎了,在多次报警无效后,老吴将左右两边的邻居告上法院。
类型六:被骗财物纠纷
老人被骗将房屋过户他人。两位老人因轻信亲戚的花言巧语,轻率的将唯一的住房过户给他人,还打了48万的收条,实际上分文没有拿到,差一点贪小便宜吃大亏,秦淮法院老年法庭在深入调查、查明事实情况下,依法判处买卖合同无效,帮助老人拿回了自己的房产。
去年年初,亲戚李全找到陈福顺老人,说自己欠了一个叫刘正才的人一笔钱,想用老人的房子抵押向银行贷一笔款还清欠刘正才的钱,这笔贷款由自己慢慢偿还,保证不会连累老人,并许诺给老人一定的好处。由于李全曾经用老人女儿的房子贷过一笔款应急,后来李全按时还清了贷款,并支付了老人女儿一笔钱表示感谢,这次他再张口,老人考虑到李全信用不错,又是亲戚关系,再加上李全许诺的不菲的感谢费,老人心动了,表示应允。不料,几天后李全又找到陈福顺老人,声称刘正才说了,老人年龄比较大,不太容易能从银行贷到款,不如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刘正才,再以刘正才的名义去贷款。老人虽然隐隐觉得有些不对劲,但经不住李全的游说,还是答应了。在李全的一手操办下,陈福顺老人与刘正才签订了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陈福顺将位于武定门的一处房屋以价款48万元出售给刘正才,同日双方办理了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进行了房屋转让交易,陈福顺老人和老伴在收条“今收到刘正才购秦淮区武定门某幢某室房款计人民币肆拾扒万元整”上签字,实际上陈福顺老人一分钱没有收到。半个月后刘正才用这套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32万元。为了让老人心安,李全给老人打了一张借条,证明自己借了陈福顺老人48万元整。一切手续都办妥了,陈福顺和老伴却开始愈来愈不安了,自己虽然还住在这个房子里,可是这个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别人,房产证上是别人的名字,自己怎么住也不踏实,自己还到了48万的收条,万一对方不承认,要把房子据为己有怎么办?老人越想越害怕,和几个相熟的邻居一说,大家纷纷却他赶紧把房子要回来,小心房子被骗走,老两口连个住处都没有。一听这话,老人心口象是被压上了一块巨大的石头,整日心事重重,无所适从,一时半会有不好意思开口要房子,毕竟当初自己也同意了,现在反悔怎么和亲戚交待?就这样过了一年,老人终于决定向刘正才要回自己的房子,没想到对方一口拒绝,称房子是自己的,产权证在手上,谁也要不走,老人慌了。在邻居的建议下,两位老人来到秦淮法院老年法庭进行咨询,法官热情接待了他们,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建议他们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今年年初,陈福顺老人将刘正才、李全一并告上法院,诉称两被告假借房产抵押贷款的名义,以欺诈的手段,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也使其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房产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产。庭审上,被告刘正才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院调查中,李全承认自己因为欠刘正才钱,与刘正才协商用陈福顺房屋通过买卖形式办理贷款来偿还刘正才债务,现在房屋贷款是由自己还。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调查,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敏锐地认识到该案的实质是他人利用老人贪小利,易轻信人的弱点,以房屋买卖形式套取银行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案上诉到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至此,陈福顺老人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而老人的邻居们也纷纷称赞老年法庭为维护老人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并陪同老人一起给老年法庭送来锦旗。
涉老案件呈现新特点:
1、新类型涉老案件不断出现。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老年人社会交往活动也日益频繁,同时也带来他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引发的纠纷增多,在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都有涉老案件产生。同时,涉老案件也不断涌现新的类型,在赡养纠纷,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相邻权纠纷等传统的涉老案件之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等新类型涉老案件。
2、涉老案件类型相对比较集中。由于老年群体自身特殊性,涉老案件也呈现其自身特点,大量涉老案件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离婚、赡养、继承、相邻关系等纠纷,特别是今年以来,秦淮法院审理了多起老年人与其(孙)子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孙)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以保障晚年生活。在多起案件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孙(子)辈并已办理过户登记,但均未在合同中将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作为赠与房产的条件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在庭审中难以确认为附条件的赠与。
3、涉老案件高龄化倾向明显、调解难度较大。近年来涉老案件不断增多的同时,老人当事人的年龄也“居高不下”,出现了高龄化倾向,其中年龄最大的已年过九旬,八十岁以上的老年当事人也达到三成以上。因历史的原因,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上老年人本身生理,心理素质的逐步弱化,使得他们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还按老方法行事,不知道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致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给纠纷的处理带来难度。
4、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易激化。涉老赡养、离婚、家庭矛盾等案件,往往涉及家庭成员诸多、当事人之间矛盾根深蒂固,争议大,庭审中老年人一方更因为(孙)子女反目、老无所养、家庭琐事等问题情绪尤为激动,案件必须谨慎处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家庭和睦和老年人身心健康。
南京秦淮法院老年法庭倾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筑和谐社会,结合审判实践,探索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审判机制。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着重加强对晚辈的说服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赡养老人是其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劝说老年人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不要轻易撤销房产赠与,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妥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在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上,立足于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延伸审判职能,主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法官联络社区活动,积极开展“服务老年人”专题活动,经常性深入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的场所,针对其关心的赡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同时加强与社区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了解涉及老年人矛盾纠纷的信息,妥善预防和处理,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与公证处、房产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议其在老年人办理房产公证、过户手续之前,及时告知相关风险,预防此类纠纷发生。(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