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伪难判断 鉴定见真伪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341
一方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债权人索要未果,诉至法院。债务人看到借条却称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真假难断。近日,射阳法院对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薛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薛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缺乏资金,于
在庭审中,薛某对王某出具的欠条上薛某的签名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其本人书写,王某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欠条》上薛某与本院的《送达回证》、《开庭笔录》上薛某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署期为“2004年.4.23日”的《欠条》原件中薛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薛某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薛某在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期间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元,并在原告书写的欠条上签名,则被告薛某与原告王某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被告薛某在原告王某催要借款时,理应及时偿还,而被告拖欠不还显属不当。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薛为洪偿还4000元借款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薛某偿还原告王正刚借款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