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与公积金管理部联动巧执十余起相关案件
作者:蔡慧慧 发布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300
今年以来,执行局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利用行政资源,与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动配合,就住房公积金执行问题形成一致意见,进一步拓宽执行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执行条件。首先,被执行人在公积金管理部门有资金账户,并且该账户有余额,法院只能就现有余额进行执行,如果余额已经设定抵押或者为他人担保,法院不得执行;其次,被执行人除住房公积金外,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后,被执行人目前有住房,且住房达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最低保障标准,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自愿以住房公积金抵偿债务的除外。
明确操作程序。首先,法院执行部门就公积金执行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由执行局负责人就真实性进行签名确认,形成一个书面的公积金执行意见函;其次,法院在公积金管理部门开设一个专门帐户,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由法院出具相关手续和执行局负责人的意见函,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划入该帐户。如果申请人在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帐户,直接划入申请人帐户,如果没有帐户,则在法院的专门帐户下设一申请人的分户;最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如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则由法院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会办,会办结果记入法院执行卷宗,如果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法院不予执行。
明确执行款支取办法。法院强制执行的公积金,仍然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法院不划入执行专户,由公积管理部门按照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控制该项资金。
自住房公积金执行方案出台以来,执行局已成功执结相关案件十余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