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施行公开竞争机制,使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很受我们清算机构的欢迎”,日前,在大丰市人民法院会议室里某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的王主任,激动地表达出大丰法院公开、公平竞争机制效果好。

 

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标的较大,维稳工作任务艰巨企业破产案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院没有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由院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我院首先成立了指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司法鉴定科科长、监察室主任、破产合议庭审判长组成。

 

在程序上由民二庭向有清算资质的13家单位发出邀请函,请他们报名参与指定管理人的竞争。同时由民二庭对各单位提交的破产清算方案进行评估,并对报名参与竞争的单位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历以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最后初选出四家单位提交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首先听取民二庭对这四家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破产清算方案及初步报价的介绍,后由委员们现场发问了解相关情况。最后评审委员会根据了解的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确定该案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和备选中介机构,同时对管理人报酬一并做出决定。通过这种方式指定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接到通知的第二天就接管了企业,这一做法得到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