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某机电公司的员工,201010月初到该机电公司工作,高某以老家有社保为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418日高某以找到更好工作为由辞职,并且以找新工作需要离职证明要求机电公司出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机电公司的负责人许某出具证明,说明双方于2012414日解除劳动关系。高某拿到该证明后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电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223元(每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机电公司认为其增加的一倍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部分。仲裁委以其部分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全部支持其诉请。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全部支持其诉请。

 

对于本案增加的一倍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规定加班工资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既然法律规定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增加的一倍工资当然应当包括;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惩罚不是目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加的一倍工资应限于基本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也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也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律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工作流动性大,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又往往利用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工资的规定就要求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就需要把握倾斜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其次,虽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但是该《意见》是部门规章,且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作出的规定,并非适用于当下所有的情形,应当用发展的眼光予以对待。

 

再次,有些劳动者为了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前我国还存在诸多小微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就容易产生很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增加的一倍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工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予以制止,从而有利于构建、发展我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