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海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法律工作者为了赚取更多的代理费,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教唆、帮助甚至伙同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进行保险诈骗致保险公司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有一名法律工作者伙同当事人伪造鉴定结论实施保险诈骗,被该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法律工作者伪造证据实施保险诈骗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发生原因

 

1一切向前看的思想是保险诈骗的内因。利益是驱使法律工作者、当事人、鉴定人实施保险诈骗的内在原因。法律工作者为获取高额代理费、原告为获得高额的赔偿款、鉴定人为获取原告的红包,往往见利忘义、铤而走险。

 

2、有些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设立法律工作者职位的目的,是为付不起高额律师费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可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工作者职业门槛低,有些法律工作者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把赚钱作为唯一的目标,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的弱点,欺骗当事人,甚至教唆、帮助当事人实施保险诈骗。

 

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证据容易被伪造。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明其户籍、收入、伤残等级等方面的证据,由于就业渠道的多元化,原告的工作单位多以私营中小型企业为主,这类企业提供的证据容易被伪造。另外,由于伤残鉴定的专业性较强,法官往往难以对该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些不良鉴定人利用这一点做虚假鉴定,不易被发现。

 

4、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往往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工作者的教唆甚至欺骗下,伪造证据实施保险诈骗,认为不构成犯罪,大不了骗的钱退回去。

 

5、保险公司碍于情面,不愿报案。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当地的法律工作者有业务联系,顾及公司业务,即使发现保险诈骗违法犯罪,也不愿报案,往往寻求私了

 

二、对策建议

 

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对法律服务市场,司法局要加强监管;对经济比较发达、律师比较多的地方,要逐渐减少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的审批;对法律工作者加强管理,通过组织培训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服务水平和道德水准。

 

2、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广泛宣传保险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3、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管,引导他们遵守法律、诚信执业。

 

4、对伪造证据,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法官要加强证据的审查,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伪造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对伪造证据的人依法做出处理。

 

6、保险公司应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在保险理赔时,发现伪造证据实施保险欺诈的,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并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