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合伙钱未果 放火烧人获刑期
作者:周海燕 杨军 发布时间:2010-10-13 浏览次数:385
日前,涟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合伙经营钱未果,后携带汽油放火烧人致伤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女)因犯放火罪,被涟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偶尔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涟水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