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涟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合伙经营钱未果,后携带汽油放火烧人致伤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女)因犯放火罪,被涟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事处罚。

 

20101813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一家油漆店内,向其丈夫薛某和该店店主张某(女,本案被害人)索要入伙钱未果。后被告人王某到一家粮油店花3元钱买了一只塑料桶,用买来的桶到附近加油站花15.5元买了一桶汽油,并在一商店花2元钱买了两只打火机,在一地摊上花3元钱买了一块踏布,再次到该店内索要入伙钱,后与其丈夫薛某发生争吵。薛某冲到门市里面拿一把菜刀要砍王某,被张某姐妹夺下,薛某站到被告人王某对面,说:“你想烧的嘛,有本事你就朝老子身上烧。”被告人王某遂拿起汽油桶用汽油向薛某身上及店内随意泼洒,并用打火机引燃,致该店店主张某双手及面部被烧伤,油漆门市财物受损。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偶尔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涟水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