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因价格未谈成而没有付款,只是将赃物收下,案发后又将赃物退回销脏人,陈某以为未付钱不能算是收购赃物,法院认为犯罪即遂,应以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家住如东的陈某以收购废品为生,2010年6月6日上午接到姜某的一个电话,说有几百斤的铜芯,问陈某收不收,陈某当即答应可以收,随后双方约定了交易的时间地点,由陈某驾车到姜某住处。中午时分陈某赶到姜某住处,姜某从屋内搬出几捆被剥去外皮的电缆线,只剩里面的铜芯。当即陈某就感觉到这么多被剥去外皮的电缆线肯定来路不正,但为了能多赚点差价还是答应收购。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姜某认为现在的铜价格太低,卖了不划算,就让陈某先姜铜芯按43元每公斤先收下,以后卖的价格高的再付钱。第二天姜某的老婆就打电话给陈某,说姜某一天都没有回来,是不是出了什么事了,这是陈某就感觉事情不对,于是赶紧将昨天收购的铜芯又送回姜某住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陈某本以为这样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其很快就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他也承认了收购铜芯的事实,并表示自己确实已经知道这些铜芯肯定来路不正,应该是偷来的,但是未了能够多赚点所以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后经过鉴定,陈某收购铜芯价值一万一千余元,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在接到判决书以后表示服判,并吸取这次的教训,以后要靠勤劳致富,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