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法院审结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
作者:王向红 陈民 发布时间:2010-10-13 浏览次数:439
日前,宝应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伟、王某刚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处罚。这是该院受理的全县首例涉及传销活动的犯罪案件。
传销组织“中国网络营销集团”以推销“娇妃”化妆品为名,引诱参加者缴款购买商品的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让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该传销组织,形成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层级,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伟、王某刚均是河南省开封县农民,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3月经人介绍,在安徽省通过缴纳三千元费用的方式加入“中国网络营销集团”。二被告人怀揣发财梦,卖力地发展下线,把自己的父母、亲朋好友拉入组织,王某伟甚至把自己二个不满五岁的儿女发展成自己的下线。二人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先后晋升为该组织培训员,被任命为“课管”。 2010年4月底,由于当地执法机关查处较紧,该组织将六十余名传销人员“迁网”至我县境内,被告人王某伟、王某刚以“课管”身份组织、协调该组织在宝应地区活动,安排人员讲课、望风,维护课堂秩序,向代理员汇报情况、通知收取新人缴费等事宜。这些人员的行为引起群众的警觉,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一举查获了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伟、王某刚在多个层级的传销组织进行组织、协调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